(2016)辽1381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秀娟、王博与被执行人金立新、王宏宇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娟,王博,金立新,王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娟,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申请执行人王博,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沈阳工程学院学生,住辽宁省朝阳市。被执行人金立新,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铁路职工,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宏宇,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金立新、王宏宇应支付申请人崔秀娟、王博赔偿款40000元,本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秀娟、王博与被执行人金立新、王宏宇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金立新、王宏宇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立新名下有银行存款,已依法对该银行帐户冻结。现因银行存款暂未达到标的额,需时间扣除。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