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劳日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劳日飞,黄丽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征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毅,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劳日飞,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黄丽佳,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上思县创世纪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劳日飞、黄丽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丽佳名下有高尔夫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丽佳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高尔夫牌小型汽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何深琛审 判 员 林加殷代理审判员 韦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