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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南秀、兰景平与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景平,罗南秀,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民初4312号原告:兰景平,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罗南秀,女,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616256257。法定代表人:舒策丸,系被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代玉,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兰景平、罗南秀诉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五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玉婷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景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跃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代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景平、罗南秀诉称:2011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XX号房屋,成交金额合计263712元。原告依约交付房款,被告应于实际交付之日起6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经查,2015年11月20日被告才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就被告延期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被告支付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立案之日止的延期申请办理产权证违约金。之后,荣昌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原告立案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就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的延期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违约金,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延期申请办理房屋权证违约金940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五洲五金公司辩称:被告无办证义务,不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7日,原告兰景平、罗南秀作为乙方与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荣昌五洲国际商贸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将位于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XX号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兰景平、罗南秀,该房为预售商品房,房屋总金额为263712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并载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房款263712元”。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第二款约定,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第四款约定,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款百分之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第七条关于接房的约定,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的前提为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契税、办理产权的相关费用、提供委托代办产权和抵押登记的资料、办理物业相关手续等。2013年5月26日,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交纳房屋契税7911元、合同印花税137元。2015年7月22日,原告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从2013年5月30日至2015年7月22日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61857元。2015年11月4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并以已付房款263712元乘以万分之三计算日违约金,违约责任从2013年7月26日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共计727天,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五洲五金公司支付原告延期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57515.59元。该判决已经生效。2015年11月20日,原告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违约金以购房款263712元为基数乘以119天(违约时间从2015年7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乘以利率日万分之三,共计3401元。此外,被告五洲五金公司陈述原告最后一笔购房款的支付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15年8月19日,原告称不清楚。被告五洲五金公司另称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载明编号为“2015XXXX”的前8位数即表示取得登记受理单的日期,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另查明: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变更为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荣昌五洲国际商贸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据、发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地产权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荣昌五洲国际商贸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对于被告抗辩不负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义务的意见,根据《补充协议》第七条关于接房的约定,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的前提为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契税、办理产权的相关费用、提供委托代办产权和抵押登记的资料、办理物业相关手续等。原告在接房前已经付清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了房屋契税等相关费用,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可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委托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被告负有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义务,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及违约金的金额,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在涉案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被告应提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现涉案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13年5月26日,而原告取得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登记受理单的取得时间,应认定2015年11月20日即被告取得登记受理单的时间,因此,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金额,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荣法民初字第03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应支付2013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的违约金57515.59元,结合本院认定被告取得登记受理单的时间2015年11月20日,现故原告主张以263712元购房款为基数,违约期间从2015年7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9493.63元(263712元÷10000×3×120天),现原告主张违约金940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抗辩原告最后一次支付购房款的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应以该日期作为原告完清全部接房手续的意见,因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载明“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房款263712元”,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兰景平、罗南秀逾期办证违约金9401元。如果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