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雨昇、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丹,杨雨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14号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沈家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丹,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杨雨昇,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雨昇、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