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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雨昇、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尹丹,杨雨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014号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沈家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丹,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杨雨昇,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雨昇、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原告成都阳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秦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玉婕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