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磊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张增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张增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吴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老西店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张增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增乾,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磊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张增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6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17万元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