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磊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张增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张增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吴磊,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老西店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张增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增乾,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磊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银鼎矿业有限公司、张增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6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17万元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