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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高智华,高亚兵,高广均,刘钢钢,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468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翟荣花,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孙继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卫国、孙康义,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高智华,男,1964年4月1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第三人高亚兵,男,1968年7月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第三人高广均,男,1973年4月10日生,住西安市细柳街道。第三人刘钢钢,男,1973年12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连计,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西安市优立电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普贤寺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