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黎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1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黎,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十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黎、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纪少华、被告人王黎、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黎、张某共谋盗窃后,潜入被害人王某经营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新城时代广场x单元xx楼xxx休闲馆内,盗走29包价值2030元的中华牌(软)型香烟、18包价值810元的中华牌(硬)型香烟、3包价值135元的天子牌(软黄)型香烟、1瓶价值934元的贵州飞天茅台5**ml53度酱香型白酒、1瓶价值693元的五粮液500ml52度浓香型白酒。前述物品共计价值4602元。后二人销赃获款600元。2016年6月15日、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王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610元,王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审理中,张某退出违法所得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黎、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销售汇总、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叶某、向某、李某、蒋某、付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王黎、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黎、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另在案发后又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将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