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执2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美珠、李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珠,李滨,杨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美珠,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李滨,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杨小英,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珠与被执行人李滨、杨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滨、杨小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滨、杨小英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逾期未履行的相应利息。现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审 判 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潇健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