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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单立峰、施秋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立峰,施秋娣,张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单立峰,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秋娣,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松,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再审申请人单立峰因与被申请人施秋娣及原审被告张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6民终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立峰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再审申请人在2015年2月6日汇给被申请人施秋娣303000元系代张海松归还其2015年1月27日向施秋娣借款30万元违背客观事实;2.原审对再审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施秋娣455400元中的40000元认定为再审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借款利息违背客观事实,对该支付款项中112400元未作评述偏袒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人支付的455400元构成依法变更原担保合同的内容,即变更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同意再审申请人提前履行借款担保偿还义务。综上,单立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撤销生效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施秋娣请求再审申请人承担50万元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中超过91%以上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施秋娣提出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单立峰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经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组织质证,并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庭审陈述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证据认定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事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所支付的303000元及455400元款项支付均在案涉款项到期前支付,在无证据证明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未予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款项系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再审申请人认为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单立峰主张本案存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再审事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单立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立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