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黄敏、赵应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黄敏,赵应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2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层101号。负责人:吴滨权。委托代理人:甘林,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宏,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黄敏,女,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赵应国,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黄敏、赵应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黄敏、赵应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旻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