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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6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