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6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