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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行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借款纠纷41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行,吴维英,李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行,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吴维英,男,1990年5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李明凤,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行申请执行徐科均、任成美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维英、李明凤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源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徐科均、任成美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元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