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小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小华,黄某,黄扎根,石代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监1号监督机关: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原告原告:张小华,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莘县人防办职工,住莘县。原审被告:黄某,法定代理人:石代芳,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莘县鑫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系被告黄某之母。法定代理人:黄扎根,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系被告黄某之父。原审被告:黄扎根,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系被告黄某之父。原审被告:石代芳,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原审原告张小华与原审被告黄某、黄扎根、石代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鲁152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以莘检民(行)监371522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桂霞审判员 王 淼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