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泽江与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江,关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孙泽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关俊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泽江与被执行人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俊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股金,双方亦同意划拨该股金作为部分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关俊杰在平陆农商银行曹川支行的股金10000元及红利。本裁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