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沈涛与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涛,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5民初40号申请人:沈涛,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新疆油田公司陆梁作业区职工。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原安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刘烽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沈涛诉被告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涛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沈涛以其个人所有的克拉玛依区某某花园平安苑5栋2单元202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石缘路商铺一间。期限为自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二、冻结申请人沈涛个人所有的克拉玛依区某某花园5栋2单元202室房屋产权。期限为自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案件申请费820元(申请人沈涛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