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琪、孙学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琪,孙学家,李永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63号申请人王琪。被申请人孙学家,被申请人李永梅,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琪诉被申请人孙学家、李永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请携带本裁定复印件),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