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2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徐小红,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李冰,杨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2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7524-X。法定代表人:赵良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小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小红,女,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程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冰,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杨淑霞,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至圣轩商贸有限公司、怀宁县飞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徐小红、李冰、杨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小红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B区4幢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xx号、庆国用(2012)第xx号】和被执行人李冰、杨淑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B区4幢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证宜字第××号、××号、房地权证宜字第××号、××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xx号、庆国用(2012)第**号】。因无人参与竞拍,导致三次公开拍卖都已流拍。除上述房地产外,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宜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赵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