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60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刑初10号被告人唐爱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8601刑初10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唐爱国,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199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爱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爱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唐爱国在K436次旅客列车8号车厢,趁33号座位旅客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茶几上的VIVO牌V3型手机(16G)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4元)。随后,唐爱国又来到列车5号车厢,趁84号座位旅客王某某熟睡之机,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盗得棕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196元和缅甸币1张(1000元面值)。被告人唐爱国得手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列车乘警人赃并获。综上,被告人唐爱国盗窃2次,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30元。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唐爱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唐爱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和工作说明,失主李某某、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及发还清单,赃款物照片,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刘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爱国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扣押笔录,被告人唐爱国原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唐爱国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唐爱国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爱国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流窜作案,主观恶性较大,且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唐爱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爱国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爱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贺文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