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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6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小芬与冯学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石林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芬,冯学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石林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76号原告:徐小芬,女,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继花,女,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冯学良,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石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法定代理人:郑某,公司经理。原告徐小芬与被告冯学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石林营销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徐小芬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芬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徐小芬负担。审判员  唐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