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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洁、天津市中孙宇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天津市中孙宇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女,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孙宇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9号银河国际购物中心B1-057号。法定代表人:孙晓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孙宇翕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1日,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西劳人仲裁字(2016)第65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判决支付工资9412元;返还社会保险费13843.3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社保缴存及房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