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凤庆县人民政府、凤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凤庆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庆县人民政府,凤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凤庆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69号申请执行人:凤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沧市凤庆县。法定代表人:杨红俊,该县县长。申请执行人:凤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凤庆县。法定代表人:朱红姝,该局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泉,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凤庆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庆县。法定代表人:万秋花,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凤庆县人民政府、凤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凤庆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政府、凤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9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庆赣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腾退并撤出两个涉案建设工程项目,并将证号为凤国用(2013)第号、凤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交回给凤庆县人民政府;同时,配合政府完成了涉案土地附着物、建筑物、配套设施的处分工作。至此,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云09执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罗班高执行员 杨银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