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91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马保伟,许昌县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