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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91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马保伟,许昌县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