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408号原告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个旧市建设路220号瑞函新视界小区2—**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娅,云南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建平,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个旧市。原告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管费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个旧市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饶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