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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98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邹浩,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鲁Q×××××号“北京”牌小型面包车,沿河东区汤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东联通分公司郑旺营业部门前路段处,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并引起相关并发症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弃车逃逸。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1月13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27万,已付23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同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到交警队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辩解,其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书证:尸体检验鉴定书、血样提取表、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文书一宗,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辩护人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