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某勤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42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冯某勤,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勤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冯某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冯某勤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冯某勤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 被告人冯某勤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