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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7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坤银润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坤银润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7161号原告: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2702室。法定代表人:张毅萌,总经理。被告:沈阳坤银润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9号和泰运恒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姜国春。原告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坤银润和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山东网上有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春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史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