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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鞠洪波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陈培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洪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陈培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768号原告:鞠洪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典,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花园中路48号。代表人:孙政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秀,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培安。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洪波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陈培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陈培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洪波撤回对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陈培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鞠洪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海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