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车少琳、车茂琳等与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少琳,车茂琳,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陈观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02行初59号原告车少琳,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车茂琳,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站前路6号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局长。第三人陈观泉,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少琳、车茂琳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第三人陈观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车少琳、车茂琳以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已拆除违法搭建物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少琳、车茂琳撤回对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第三人陈观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少琳、车茂琳负担。审 判 长 戴 文审 判 员 张结鸣代理审判员 黄 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