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陈占滨、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陈占滨,张峰,张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2396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隆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94390000。主要负责人:刘世珺,行长。被告:陈占滨,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住天津市。被告:张峰,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雪,女,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受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陈占滨、张峰、张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平审判员 辛志军审判员 张东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葛舒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