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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晶晶与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晶,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097号原告:刘晶晶,女,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西路金港名都B区16#17#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565389199Y。法定代表人:孙世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晶晶与被告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晶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晶晶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刘晶晶负担。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