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与张英姿、周唐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张英姿,周唐营,刘新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601号原告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宇鑫国际广场1号楼11楼,组织机构代码:07268582-X。负责人:吴峰,职务:主任。被告张英姿,女,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周唐营,男,汉族,住址柘城县。被告刘新伟,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英姿、周唐营、刘新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交后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印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