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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正裕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正裕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505号原告:盘锦正裕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城中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九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武,男,1956年12月15日生,汉族,盘锦市大洼区人,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陈军,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盘锦正裕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盘锦正裕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正裕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宝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