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东坡区蓝派橱柜经营部与代素枝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坡区蓝派橱柜经营部,代素枝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民初1092号原告:东坡区蓝派橱柜经营部,住所地:东坡区一环东路。经营者彭正勇,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被告:代素枝,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东坡区蓝派橱柜经营部(以下简称:蓝派橱柜)与被告代素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派橱柜经营者彭正勇、被告代素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派橱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橱柜、衣柜、电器的销售,被告于2015年到原告处定制了橱柜、衣柜及电器,原告按双方的约定,为被告完成了橱柜、衣柜、电器的定制及安装,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4000元,并于2016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蓝派订制衣柜尾款14000(壹万肆千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代素枝辩称,被告只是对图纸签字。按照合同来办,定的是颗粒板,就按照颗粒板来做,橱柜拆了重新装,欠条是其出具的。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橱柜、衣柜的定制工作,并为被告安装完毕,被告接受原告的定作成果,支付了报酬8000元,双方结算后,被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款1400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逾期不支付报酬,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对被告辩称定的是颗粒板,就按照颗粒板来做,橱柜拆了重新装,但被告在图纸上签字,图纸上明确是多层板,且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了欠条。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14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素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坡区蓝派橱柜经营部报酬1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代素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世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