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陈益鹏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陈益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初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昌骁,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益鹏,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与被告陈益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以被告父���主动替陈益鹏归还了欠款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4.00元,减半收取33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瑞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