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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熊冀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冀,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熊冀在其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砖瓦厂附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文某吸食毒品;2、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熊冀在其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砖瓦厂附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文某吸食毒品;3、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熊冀在其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砖瓦厂附近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冀具有坦白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冀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熊冀自愿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文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代 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