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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齐某1与齐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1,齐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352号原告:齐某1,女,1978年7月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齐某2,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齐某1与被告齐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齐某1诉称,请求继承父亲的房屋,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原告请求继承父亲留下的三间草房60.5平方米,坐落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产权证号为吉房权龙字第×××号。齐某2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诉请房屋位于延吉市朝阳川镇平道村(产权证号为吉房权龙字第×××号),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周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