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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1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汪晨晨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晨晨,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3119号原告:汪晨晨,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阳,男,199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汪晨晨与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汪晨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晨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晨晨负担。审 判 长  邹 敏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