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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方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平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2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方平,又名曹平,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2013年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月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8日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方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方平容留杜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方平容留杜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方平容留许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方平容留许某、杜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林方平容留谢某、杜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林方平容留谢某、杜某在其位于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当天下午,办案民警在该房抓获被告人林方平及吸毒人员,并当场查货吸毒工具“冰壶”一套。指控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邻水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林方平在2016年12月期间多次将其租住在邻水县鼎屏镇的房屋提供出来,容留杜某、谢某许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邻水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侦查。2、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的证言。我外号叫杜妹儿,我在林方平位于邻水县鼎屏镇西坛环卫所对面三楼的租房里吸食过几次毒品。第一次是在2016年12月初,我在林方平租房里看到“冰壶”就去吸食了;第二次是在2016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钟,我和林方平在租房里吸食毒品;第三次是2016年12月22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林方平在租房里吸食毒品;第四次是在2016年12月25日下午5点多钟,我和林方平、谢老大在林方平租房里都吸食了毒品的;第五次是在2016年12月26日,我和林方平、谢老大在林方平租房里都吸食了毒品。几次吸毒毒品都是由林方平提供的,林方平联系出去买的,有一次我拿过100元钱给林方平去买毒品回来大家吃,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吸毒用的“冰壶”一直就是放在林方平的租房里的。(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5日,林方平、谢某、杜某在自己和林方平的租房里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2日,自己和杜某在自己和林方平的租房里吸食毒品,当时林方平、谢某在房间。(3)证人许某的证言。在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自己同林方平、杜某在林方平家吸食冰毒。(4)证人谢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5日,自己和林方平、杜妹儿在林方平租房里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6日上午,自己和林方平、杜妹儿在林方平的租房里吸食毒品。3、被告人林方平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杜妹儿(书名杜某)在我位于鼎屏镇的租房里吸食了毒品冰毒,当时我老婆刘某也在家。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我和杜妹儿也在我位于鼎屏镇的租房里吸食了毒品冰毒。这次我老婆刘某也在家。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小春(真名不清楚)先在我租房里吸食毒品冰毒,后来许某也到我租房后,我和小春、许某三人就轮流吸食。2016年12月22日下午,我和杜妹儿、刘某在我租房里耍,期间我和杜妹儿吸食了毒品冰毒,后来到了晚上的样子,许某也来我租房里吸食了毒品冰毒。2016年12月25日下午五点多,在我租房里打电脑游戏谢老大喊弄点东西出来耍(意思就是吸毒),我就从电脑键盘下的抽屉里拿出锡箔纸这些,谢老大把冰毒打好板后用“冰壶”吸了几口毒品,之后就递给杜妹儿吸了几口毒品,接着我又在杜妹儿处把“冰壶”拿过来吸食了几口。2016年12月26日10点许,我老婆刘某就和她同事杜妹儿回到我租房后,杜妹儿就叫我拿点东西出来耍(意思就是吸毒),我先把之前剩下的冰毒从电脑键盘下拿出来打好板,接着把“冰壶”拿出来先吸食了两口后递给了谢老大,谢老大将“冰壶”接过去吸食了两口又将“冰壶”递给了杜妹儿,杜妹儿接过“壶壶”也吸食了几口,期间除了刘某,我们时不时的去吸食两口,就这样一直到下午四点多的时候许某来到我租房后不久我们就被抓获。4、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6日16时许,林方平在其租房内被抓获。(2)现场尿检报告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2月26日对林方平、刘某、谢某、杜某、许某进行了吸毒尿检,五人均呈阳性;邻水县公安局对该五人进行了行政处罚。(3)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林方平出生于1986年11月15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许某、谢某、杜某、刘某四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该四人吸毒时均已年满18周岁。(5)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2016年12月26日,办案民警依法对位于邻水县鼎屏镇西坛社区钢材木材市场后三楼林方平的租房进行检查,该房间有三男两女,依法收缴林方平持有的用普通塑料饮料瓶制作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并予以扣押证据保全。(6)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方平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方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方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林方平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方平对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方平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方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方平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方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晓云人民陪审员  熊维国人民陪审员  熊兴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