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连点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点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5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连点,男,1952年4月5日出生于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藏族,初中文化,原乃东县泽当镇居委会主任,住址乃东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7月3日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2016年8月13日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8月14日被释放;同年12月23日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当日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7日由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日被释放;同年3月17日本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乃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连点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藏222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连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点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16)藏2221刑初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查 珠审判员 索朗央金审判员 格桑巴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琼 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