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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凤英,闫剑英,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凤英,闫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民初472号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和林县。法定代表人史建平,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闫剑英,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物业经理,住和林县。被告赵凤英,女,汉族,地址:和林县。本院在审理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赵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盛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仝济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淑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