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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刘广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刘广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友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洪,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上诉人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广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达祥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