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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1235刘三平与张大军、万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平,张大军,万翠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235号原告:刘三平,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大军,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万翠红,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三平与被告张大军、万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