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程模庆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模庆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508号罪犯程模庆,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8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模庆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程模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模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1次;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已缴清罚金四万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模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模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