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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联社与李某甲、李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联社,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303号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联社,地址乌兰花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凤美。被告李某甲,女,53岁,汉族,地址东八号乡。被告李某乙,男,42岁,汉族,地址乌兰花镇建设路。本院在审理四子王旗农村信用联社诉李某甲、李某乙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受理费310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