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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明芳与海阳市人民医院、青岛味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芳,海阳市人民医院,青岛味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481号原告:刘明芳,女,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委托代理人:孙秀虎,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73号。法定代表人:于瑞林,院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包凯式,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味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9号泛海名人广场4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孙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芳诉被告海阳市人民医院、青岛味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明芳承担。审判员 马 巾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海燕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