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宝英、潘卫刚等与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英,潘卫刚,潘卫梅,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孟念群,田少付,戴志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1860号原告胡宝英,女,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紫金嘉苑**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30719195405043525。原告潘卫刚,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潘卫梅,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民安路。法定代表人戴利波。被告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涡亳路南马光庄。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南侧双桥东。法定代表人冀凤杰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芍花路188号帝都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峰。被告孟念群,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告田少付,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戴志华,男,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英、潘卫刚、潘卫梅与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孟念群、田少付、戴志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戴志华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心支公司的赔偿款,保全价值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胡宝英、潘卫刚、潘卫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戴志华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施俊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