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维秀与史小刚、史小敏、史幼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维秀,史小刚,史小敏,史幼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504号原告姚维秀,女,汉族,1942年12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现租住汉滨区新城办。被告史小刚,男,汉族,1966年5月31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史小敏,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现住汉中市。被告史幼玲,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新,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维秀与被告史小刚、史小敏、史幼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姚维秀于2017年3月3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维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维秀承担。审判员 李 锦 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泽一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