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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修顺与徐修荣、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修顺,徐修荣,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徐修顺,徐修荣,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家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494号原告:徐修顺,男。被告:徐修荣,男。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徐修顺与被告徐修荣、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徐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修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腾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