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2899号原告:上海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