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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蔡玉兵,李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蔡玉兵,李兰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563号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维街,组织机构代码70934049-1。法定代表人:夏佰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蔡玉兵,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兰芳,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蔡玉兵、李兰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华晏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来自